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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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8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四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二三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緝字第四○九、四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鄭三源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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