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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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五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八十五年度聲再字第四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更為裁定。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明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因認其聲請再審顯屬違背法定程式,乃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惟查抗告人聲請再審書狀,有提出附件,其中附件即註明本件歷審之判決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本院之刑事判決繕本各一份。而外放之證物袋內亦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八十三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二六號、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二三三號之刑事判決繕本各一份可參;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聲請,自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由原法院更為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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