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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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8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九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六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六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且必須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並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始屬相當。本件原判決論處上訴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業已敍明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雖已依刑法第五十九條酌減其刑,惟仍量處有期徒刑二年,尚難甘服等語,就原審量刑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本院既應為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所請宣告緩刑,無從審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劍青
法官林增福法官林文豐法官邵燕玲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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