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恩佑 被告 高堅祥
高啟仁 高啟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告 黃貴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
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