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簡慧玲 訴訟代理人 許兆濂 律師被告 簡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書記官林哲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