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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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 簡慧玲 訴訟代理人 許兆濂 律師被告 簡延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8月6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哲諒

歷審裁判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家訴 字第 8 號裁定(108.03.15)[撤回]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家訴 字第 8 號裁定(108.07.1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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