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抗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5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蕙齡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李蕙齡「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李蕙齡「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之記載,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之誤載,屬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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