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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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字第1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077號上訴人 張沐芝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陳正三 即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1,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騰耀
法官許文章法官黃國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