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8號
原   告  李卓勤
被   告  紀馨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
度司促字第455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
繳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1,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