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瑞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瑞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瑞祥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賴瑞祥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至8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9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年│├──────┼───────────┼───────────┼───────────┤│犯罪日期│103.07.29│103.07.30│103.11.23│├──────┼───────────┼───────────┼───────────┤│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3年度偵字第25368、26│103年度偵字第25368、26│103年度偵字第29850號、││號│178、28813號│178、28813號│104年度偵字第179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47號│104年度易字第247號│104年度交訴字第1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4.22│104.04.22│104.05.06│├─┼────┼───────────┼───────────┼───────────┤│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47號│104年度易字第247號│104年度交訴字第11號││決├────┼───────────┼───────────┼───────────┤││判決確定│104.05.18│104.05.18│104.07.14│││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730號│104年度執字第16730號│104年度執字第10810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徒刑15年)│徒刑15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妨害性自主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3.07.28(聲請書誤載│103.07.28│103年7月間某日│││為103.07.17~103.07.28│││││,應予更正)│││├──────┼───────────┼───────────┼───────────┤│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3年度偵字第27630號│103年度偵字第29574號│103年度偵字第30818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11號│104年度侵訴字第6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6.22(聲請書誤載│104.07.21│104.09.11││││為104.06.02,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7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11號│104年度侵訴字第61號││決├────┼───────────┼───────────┼───────────┤││判決確定│104.07.20│104.08.17│104.10.1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3510號│104年度執字第12718號│104年度執字第15413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徒刑15年)│徒刑15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藥事法│││書誤載為毒品防制條例,│書誤載為毒品防制條例,││││應予更正)│應予更正)││├──────┼───────────┼───────────┼───────────┤│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9.19│103.09.18│103.10.06│├──────┼───────────┼───────────┼───────────┤│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偵字第14206、18│104年度偵字第14206、18│104年度偵字第22913號││號│264號│264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3、1029│104年度訴字第673、1029│104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4.12.10│104.12.10│104.12.31(聲請書誤載││││││為104.12.10,應予更正││││││)│├─┼────┼───────────┼───────────┼───────────┤│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673、1029│104年度訴字第673、1029│104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決││號│號│││├────┼───────────┼───────────┼───────────┤││判決確定│105.01.04│105.01.04│105.01.25│││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053號│105年度執字第2053號│105年度執字第2628號│││(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徒刑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