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選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選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選上字第15號上訴人 朱國華 被上訴人 傅崐萁 訴訟代理人 林武順 律師被上訴人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謝公秉 上訴人即原告朱國華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傅崑萁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間因當選無效等事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4選字第11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經上訴人不服,就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本院依上訴人起訴狀之訴之聲明有二項,「一、第17屆縣長當選人傅崑萁提起當選無效確認。二、被告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損失應給付新台幣九十萬元」,有起訴狀一紙附於原審卷第6頁可證,是其訴訟標的共有兩項,第一項為非財產權、第二項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之規定就非財產權部分應徵第一審新台幣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另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部分,核其訴訟標的金額900,00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第一審3,000元及第二審4,500元外,尚有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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