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8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87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阮昱森 (原名 阮宏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周迺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03年12月29日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係依據民法第242條規定對第三人周迺嵩為請求,是聲明事項請具體表明,第三人應向債務人永逢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給付,並由聲請人代位受領之旨。
二、相對人周迺嵩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