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99號聲請人 陳益煌 代理人 陳小惠 聲請人 陳朱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依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206號裁定所示,一同開具受監護人財產清冊陳報本院之證明文件。如未予陳報,監護人即聲請人陳朱杏應盡速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陳益德 共同具名陳報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清冊,並於期限內提出陳報本院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