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6號原告 陳廷翰 被告 吳沖守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3,400元(以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地價),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8,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份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