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5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郭陳和代理人郭俊宏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筱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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