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5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易字第50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秋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秋和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蔡秋和前因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加重竊盜罪,經本院訊問後,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 鄭川右 於警詢、偵查中所述相符,並有告訴人 王秉程吳鍵瑾 、告訴代理人 黃益築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以及證人 張順皇林美芳 於警詢之指述在卷可稽,復有扣案之老虎鉗子足資佐證,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收受物品舊貨、五金廢料或廢棄物登記表、監視器翻拍畫面照片等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甫於民國99年6月9日執行完畢,復因本案於100年5月間涉犯1次竊盜犯行,100年7月間涉犯
2次加重竊盜犯行,其中1次係接續至同地竊盜,可見被告有反覆實施竊盜行為之虞,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
1項第5款之規定,而被告竊取電纜線部分,對於社會治安、用電安全亦有所影響,綜此,認為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自100年8月29日起羈押3月,合先敘明。
二、被告另因違背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0年8月31日雲檢文強100執助585字第24883號函1份在卷可稽,則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蕭雅毓法官陳雅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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