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0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0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0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吉寬企業社 黃明媚 │台中縣梧棲鎮農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壹拾萬貳仟元│AC一0五三六一││││││││一││├─┼─────────┼─────────┼───────────┼────────┼────────┼──┤│2│吉寬企業社黃明媚│台中縣梧棲鎮農會│九十一年十月五日│壹拾萬壹仟元│AC一0五三六0││││││││七││├─┼─────────┼─────────┼───────────┼────────┼────────┼──┤│3│大翰海事工程有限公│台灣銀行台中港分行│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肆萬肆仟零壹拾玖│AM七六八0八三││││司黃竹│││元│四││├─┼─────────┼─────────┼───────────┼────────┼────────┼──┤│4│ 張龍山 │台中商業銀行台中港│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貳仟柒佰伍拾肆元│TKA一一四五八│││││分行│││八三││├─┼─────────┼─────────┼───────────┼────────┼────────┼──┤│5│ 黃素麗 │彰化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叁萬伍仟捌佰壹拾│PA八二九五0二│││││行││貳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