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催字第3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30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四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四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和昇翌食品股份有限│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伍萬元│AA八三六六四三││││公司 黃稚修 │分行│││一││├─┼─────────┼─────────┼───────────┼────────┼────────┼──┤│2│生產力菁英時代大樓│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貳仟元│PA一0九八六六││││管理委員會 張忠弘 │行│││三││││、 廖麗娟 ││││││├─┼─────────┼─────────┼───────────┼────────┼────────┼──┤│3│ 李清輝 │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玖佰捌拾叁元│AK0八九九二九│││││行│││五││├─┼─────────┼─────────┼───────────┼────────┼────────┼──┤│4│李清輝│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伍仟貳佰元│AK0八九九二九│││││行│││七││├─┼─────────┼─────────┼───────────┼────────┼────────┼──┤│5│李清輝│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壹萬玖仟柒佰肆拾│AK0八九九二九│││││行││伍元│八││├─┼─────────┼─────────┼───────────┼────────┼────────┼──┤│6│李清輝│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捌佰肆拾元│AK0八九九二九│││││行│││四││├─┼─────────┼─────────┼───────────┼────────┼────────┼──┤│7│芳鄰公寓大廈管理維│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捌佰元│PA一一四八五六││││護股份有限公司黃│行│││九││││ 瑞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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