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秩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0年度北秩字第7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吳賽華   33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0年2
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0304637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吳賽華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保險套壹拾壹個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9年12月至100月2月16日21時許。
㈡地點:臺北市○○○○○路1段39號2樓。
㈢行為:意圖得利與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姦淫,代價新臺幣3,
0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之自白。
㈡關係人 王曉銘 之證述。
㈢通聯紀錄、帳冊。
㈣扣案之保險套11個。
三、扣案之保險套1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
,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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