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0年度鳳小字第24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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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鳳小字第246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高啟哲
       謝惠慈
       戴碧岐
被   告  陳純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仟零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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