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桂旭 即金鼎當舖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安
被 告 趙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上午10時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忠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簡字第225號
原 告 李桂旭 即金鼎當舖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安
被 告 趙儷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車籍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上午10時0分在
本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