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5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秦巧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奕沛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