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1年度潮簡字第1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潮簡字第183號

原告 江烈賢

被告 何喬安

陳秀好

林淵源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林志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其上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所示,系爭不動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然兩造未能達成分割協議,考量系爭不動產現由被告 林陳秀好 、林淵源、林志亮(下稱林志亮3人)使用,原告、妻子即被告何喬安與林志亮3人並無親屬關係,且系爭房屋僅在一樓設有出入口,爰訴請將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

二、被告方面:同意變價分割。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查兩造為系爭不動產之共有人,原告、被告何喬安與林志亮3人無親屬關係,又系爭房屋乃2層樓加強磚造房屋,並有如附表所示增建,僅有1樓前、後各有一出入口等情,經兩造陳明,並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土地暨建築改良物登記簿、照片等件可稽(本院卷第18-39、15-17、35-39、46-50頁),復經本院調閱109年度司執字第3966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無誤,堪以認定。審酌系爭不動產、共有人之上述現狀,及被告均同意變價分割等情,系爭不動產之分割方法,應以變價分割為妥適。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系爭不動產予以裁判分割,於法並無不合,經本院審度前述各節,應以主文第1項所示分割方法為適當。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分割共有物而涉訟,法院本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且兩造因分割結果均蒙其利,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薛雅云

附表一:

土地部分: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01

屏東縣

枋寮鄉

新龍

125

75.59

林陳秀好1/5

林淵源1/5

林志亮1/5

江烈賢1/10

何喬安3/10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01

140

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

屏東縣○○鄉○○路00號

2層樓加強磚造

1層:33.60

2層:48.72

騎樓:15.12

合計:97.44

林陳秀好1/5

林淵源1/5

林志亮1/5

江烈賢1/10

何喬安3/10

備註:含1樓屋後磚造鐵架蓋烤漆浪板廚房、1樓屋後鐵架烤漆浪板雨遮、2樓屋後陽台、2樓屋後廁所、3樓磚、鐵骨蓋烤漆浪板等增建部分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1

林陳秀好

1/5

2

林淵源

1/5

3

林志亮

1/5

4

江烈賢

1/10

5

何喬安

3/1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