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聲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梁家銘
相 對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億豪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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