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4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張志新 律師 王文聖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第五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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