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7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E○○
玄○○宙○○辛○○己○○丁○○戊○○D○○壬○○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董惠彬 律師
蔡文燦 律師 黃欣欣 律師原告宇○○即 高家福 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蔡文燦律師
黃欣欣律師被告辰○○即 朱林苕 之訴訟代理人J○○
許蕙月 律師地○○律師被告丑○○
子○○癸○○即 林衡肅 之卯○○寅○○天○○即朱林苕之I○○即朱林苕之申○○黃○即 林苾 之承受戌○○即朱林苕之C○○○巳○○酉○○午○○B0000000A0000000兼前列九人訴訟代理人亥○○被告未○○
H○○即 顏林希仁 G○○即顏林希仁前列一人訴訟代理人J○○被告F0000000
訟人)丙○○乙○○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望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