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宗炎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添榮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均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黃日隆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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