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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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94號,中華民國95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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