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重上更(四)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5號上訴人即被告 古亞權 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古亞權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0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99年10月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