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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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11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林賢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