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