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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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78號抗告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8年5月27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98年5月25日提起抗告時並檢附金額新台幣1千元之郵政匯票,已合法繳納裁判費,惟原裁定誤認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故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爰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抗告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郵政國內匯款收據影本為證,核無不合。至於本院985年5月27日所為駁回抗告之裁定,係本於原抗告狀上蓋有「本件裁判費未繳」章戳,及原抗告狀未記載已繳裁判費之意旨,亦未據記載檢附郵政匯票充當裁判費之意旨,故依當時卷證資料所作成,其當時情形固無不當,但依最新卷證資料,容有未洽,抗告人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即難謂無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