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45號上訴人甲○○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02,5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1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斯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