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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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8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8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犯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罪,係上揭所列之罪,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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