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請釋明聲請人向台南市農會貸款所得資金之流向或用途,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㈡上禾廣告社98年度營業成本、收支狀況並附證明文件釋明該社之營利型態。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還款計畫;聲請人就台南市農會之債權應表
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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