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4191號債權人儷府國宅NO.2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被繼承人 宋鴻鈞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之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宋鴻鈞之繼承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宋鴻鈞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