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03號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3,2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