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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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重更(一)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重更(一)字第80號A上訴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檢察官署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楊丕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2月16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5月16日、7月16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