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易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所為之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交易字第一七一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查本件因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之情事,而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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