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7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五日將其羈押。茲本院以上開原因仍然存在,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