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90號上訴人丁○○
8號丙○○○乙○○
8號被上訴人戊○○法定代理人甲○○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8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貳仟零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提出上訴理由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被上訴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翁世容法官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