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20號原告甲○○被告乙○○
6樓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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