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七一號A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二人選任辯護人曾柏暠上訴人即被告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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