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重訴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重訴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 裁定興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曾柏暠律師
黃金瑞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洪梅芬 律師
李季錦 律師 何冠慧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並均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及自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