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1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貨幣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3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8月1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8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仁松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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