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耀光 債務人 江金儀 (即 江同春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鄒麗英
一、㈠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在繼承被繼承人江同春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柒佰捌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自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㈡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參仟參佰捌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其中①參佰陸拾伍元自104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②壹仟伍佰壹拾貳元自10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③壹仟伍佰壹拾貳元自106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按上開欠繳租金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欠繳租金之百分之30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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