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宇正
楊欣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案之球鞋壹雙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宇正、楊欣茹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圖案之球鞋1雙為仿冒商標商品,爰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次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復有規定。
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以106年度偵字第106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扣案仿冒「adidas」商標圖案之球鞋1雙,經送德商阿迪達公司授權之鑑定人為鑑定,確認該球鞋資訊標籤格式及內容與原廠不符,無製造資訊吊卡及品牌吊卡,商品來源不明,為仿冒品等情,有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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