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 律師
廖郁晴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易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5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4,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