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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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攜帶兇器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起子貳支、尖嘴鉗壹把、扳手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又扣案之起子貳支、尖嘴鉗壹把、扳手壹支均為被告所有併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均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六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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