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北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簡字第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竹北簡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無線電發信機壹台、天線壹支等電信器材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無線電發信機壹台及天線壹支等電信器材,應依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