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貳拾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伍偉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卿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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